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487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来生,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