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5793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李丹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5793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莉,女,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