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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全椒家乡人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民初23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新华路新华书店旁。

经营者:刘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系经营者刘保国妻子。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全椒家乡人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全椒家乡人眼镜店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全椒家乡人眼镜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全椒家乡人眼镜店销售假冒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且销售的假冒太阳镜产品质量低劣。

遂对全椒家乡人眼镜店销售假冒太阳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全椒家乡人眼镜店销售假冒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眼镜的商誉,给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全椒家乡人眼镜店辩称,全椒家乡人眼镜店没有卖过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控诉的侵权产品,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第3192360号“”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核准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受让上述商标,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续展期至2023年7月27日。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及浙江电视台进行了品牌广告宣传。

2018年12月8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远升及公证员江某、黄某1到全椒家乡人眼镜店经营场所,经公证人黄某2看,该店证照名称为全椒家乡人眼镜店。

曹远升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眼镜一副,付人民币360元并截图发给公证员,现场取得配镜单一份。

随后,曹远升将所购眼镜、配镜单原件及相关物品材料均交给公证员保管。

公证员对该眼镜店及周边参照物进行了拍照。

2018年12月17日,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材料进行密封,交由曹远升保管。

庭审过程中,当庭拆封密封实物。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盒及右镜片上方、左右镜腿外侧及右边镜腿内侧均标有“BOLON”字样,其防伪标签与正品防伪镭射码不同。

另查明,全椒家乡人眼镜店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等,经营者为刘保国。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全椒家乡人眼镜店销售的眼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相同类别,其产品外盒及右镜片上方、左右镜腿外侧及右边镜腿内侧均有“BOLON”字样,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的字母构成及读音相同,字形虽有差别,但整体视觉差异较小,构成近似。

全椒家乡人眼镜店销售的眼镜无正品防伪镭射码,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足以认定系假冒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作为专门从事眼镜销售的经营者,其未尽注意义务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要求全椒家乡人眼镜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及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全椒家乡人眼镜店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被告全椒家乡人眼镜店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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