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邱研,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我辖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什邡鸿兴路店的银行存款13,35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