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428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张岩,均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宏旭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者:芦建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美,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宏旭电子产品经营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宏旭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宏旭电子产品经营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