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242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成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与被告彭成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中策公司诉称,其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通过其不懈努力,朝阳牌轮胎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先后获得各种荣誉。
经查,彭成军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诚信轮胎批发”的店铺,销售大量假冒朝阳牌轮胎,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未尽监管职责。
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彭成军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嘉禾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如彭成军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该法同时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
综上,中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彭成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彭成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彭成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