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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4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77号之一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玉女内衣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明珠一路丽珠广场F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8。

法定代表人彭振堂。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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