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1149号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池建山鑫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23号楼1层1-01。
经营者:池建山。
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街村。
投资人:先大惠。
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池建山鑫乐商店、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