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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造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114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造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造酒厂;北京池建山鑫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1149号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池建山鑫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23号楼1层1-01。

经营者:池建山。

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街村。

投资人:先大惠。

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池建山鑫乐商店、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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