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青援食品总厂南(沂水县沂水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沭县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与中山北路交叉口西北角华诚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沭县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