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897号之四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玉金,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关于被执行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4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19日、同年7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二、2019年6月19日、同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及处理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刘玉金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尾数为29×××30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扣划该账户得款4590.83元,该款已退付。
2、执行人名下粤Y×××××号车辆,本院依法委托南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2019年6月19日、同年7月12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7月9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该院反馈没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19年7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9年7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已执行得款4590.83元,该款已办理退付。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