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48号 原告: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
法定代表人:岑燕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淡溪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欧麦特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都会100大厦都会电子城4C118号。
经营者:王光法。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都会电子市场欧麦特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2019年8月29日,原告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经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一种母插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