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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刑初524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大街一巷1-1号三楼,生产、制作假冒巴黎欧某品牌和Schwarzkopf品牌的日化用品。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大街一巷1-1号三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假冒欧某润发精油1040瓶、Schwarzkopf调理霜228瓶、Schwarzkopf洗发露144瓶、包装纸盒、标贴一批及机器三台。

经鉴定,涉案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148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缴获的侵权产品未实际销售;

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莱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252128号“LOREAL欧某”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香水、花露水、发型及护发用香油发膏等,有效期为199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

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47629号图案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化妆和洗衣用淀粉及其制品,洗衣用染衣服附加剂,香水,美容用品,精油,肥皂,洗涤和漂白剂,污点去除剂等,核准续展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

注册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商品人造香料,去油剂,脱毛剂,牙膏等,核准续展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

2018年3月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村大街一巷1-1号三楼,生产、制作假冒巴黎欧某品牌和Schwarzkopf品牌的日化用品。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欧某奇幻润发精油1040瓶、Schwarzkopf调理霜228瓶、Schwarzkopf洗发露144瓶、包装纸盒、标贴一批及机器三台。

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148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湘辉的报案陈述以及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报案报告书、营业执照及授权书、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化妆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授权证明,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证明,价格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缴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假冒的欧莱雅奇幻润发精油1040瓶、Schwarzkopf调理霜228瓶、Schwarzkopf洗发露144瓶、包装纸盒、标贴一批及机器三台,均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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