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108号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爱华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银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爱梅,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玲,何爱梅之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爱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爱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