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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597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四季服装批发市场E2092号。

经营者:姜桂英。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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