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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
案件名称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1001-12。

法定代表人:张晋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埃瑞克·李(EricL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集创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尽管管辖权异议程序不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实体审理,但是管辖权异议程序应当对被告是否真实存在涉嫌侵权的专利法意义上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这是专利权人依法正当行使诉权的基本条件,否则,容易引导专利权人假借行权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集创公司既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量产,亦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和进口行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任何证据也未表明集创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因此本案依据在案证据即可进行审理和确认,无需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二)即使集创公司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原审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涉及集成电路领域的重要技术,其中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典型意义,在集成电路行业和司法领域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案属于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应当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硅芯公司答辩称:(一)集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集创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展示其官方网站,并在第三方网站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管辖权异议程序应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法律关系不是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的内容。

(二)本案系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且诉讼标的小于1亿元,并非重大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驳回集创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硅芯公司提交了集创公司发布于该公司及第三方网站的《集创北方超小间距miniLEDICND2069打造显示领域新格局》等网络宣传报道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集创公司在网站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实施了可争辩的许诺销售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进行了量产,均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此外,本案属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4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即便属于具有重大影响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亦应由原审法院报请其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其上级法院提级审理,并非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必须指出的是,集创公司一方面主张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另一方面又在原审及上诉程序中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张相互矛盾,明显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本院对此给予否定性评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 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8日 涉案专利 “LED显示系统”发明专利 关键词 发明专利;

许诺销售;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三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引用案例 无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2.具有重大影响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审法院报请其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其上级法院提级审理,并非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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