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8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桐柏华山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北(桐柏市场对面)。
经营者:丁良福。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桐柏华山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