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四清。
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通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型金融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调查,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
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811.25元[其中1、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2、案件受理费750;3、执行费6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纲要审 判 员 彭湘华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建华书 记 员 宾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