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874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r.NicolausEhinger,该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法定代表人:吕瑞婷。
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奋,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遵义市,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系涉外案件,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