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忠,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元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凤凰办会盟路与麟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高道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