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0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29951946。
法定代表人:李永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旌德县孙村镇建美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5MA2QQAPC0G。
经营者:刘文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县孙村镇建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