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02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快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慧翔。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快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