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忆果香干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知民终224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忆果香干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襄阳忆果香干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知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忆果香干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

经营者:刘改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忆果香干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