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8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大官地利客来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和爱民道交叉口往北约100米。
经营者:叶冬冬。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大官地利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立案。
原告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