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6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区新世界服饰经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80号1-9号,注册号500222605555267。
经营者:彭美云,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江区新世界服饰经营店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