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2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武维成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中路37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X。
经营者武维成。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武维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