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55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俊雄烟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经营者陈俊雄。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俊雄烟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