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5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黄河路鸿运名酒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经营者:聂梅英,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黄河路鸿运名酒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黄河路鸿运名酒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濮阳市黄河路鸿运名酒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黄河路鸿运名酒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