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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深圳市得陇精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573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深圳市得陇精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深圳市得陇精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73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得陇精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龙湾市场**同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Q。

法定代表人:宋兴伟。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钟伟彬诉被告深圳市得陇精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钟伟彬。

审判长  罗剑青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逸楠书记员  郝彦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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