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2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新优杰如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
经营者:叶惠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新优杰如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