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34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