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20号原告:陈国华,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耀万家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G。
负责人:陈燕旋。
原告陈国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耀万家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陈国华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