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92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长胜,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深圳航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万通大厦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D。
法定代表人:涂坤。
被告:深圳市澳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社会信用代码×××123。
法定代表人:马长胜。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胜、深圳航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