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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家年华超市、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272号
案件名称中牟县家年华超市、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牟县家年华超市;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中牟县育林路东段南侧。

经营者:王秀平,女,1966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信,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者:王秀平)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者:王秀平)以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者:王秀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者:王秀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中牟县家年华超市(经营者:王秀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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