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72号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8-24号3楼A73-44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文城张鹏火锅店,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文城街(文城乡综治中心对面)。
经营者:张鹏。
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文城张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李威晓,被告遂平县文城张鹏火锅店经营者张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遂平县文城张鹏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