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沙沟中百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沙沟村。
经营者:高福堂。
被执行人:高福堂,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沙沟中百超市、高福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9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沙沟中百超市、高福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口市北马沙沟中百超市、高福堂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