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66号原告:余水银,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试牛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深彩大厦915。
法定代表人:牛超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陈宏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银与被告深圳市小试牛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古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水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