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胡状镇新家美购物广场,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濮阳县胡状镇胡状集,经营者:贾继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胡状镇新家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065563号商标独占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县胡状镇新家美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