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8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红土地通讯店,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温馨花园第****/div>经营者:陈寒英。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章贡区红土地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赣州市章贡区红土地通讯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