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14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盛东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东街,注册号371103600054201。
经营者:李相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盛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