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74号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8119152N。
法定代表人:史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夏良子足摩养生会所。
住所地。
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世全大厦**楼iv> 经营者:韩兆扬。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夏良子足摩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