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唐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民初129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原商城****润科电器 法定代表人:庞昌华。

被告: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路自编******iv>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

被告:唐小平,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路自编******。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科公司)、被告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及被告唐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成洪杰,被告润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昌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彩公司、唐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撤回对第1255062号TCL商标主张的权利,明确了三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要求被告润科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华彩公司、唐小平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彩公司、唐小平在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润科公司停止销售行为,被告华彩公司、唐小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TCL公司排名第56位。

原告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视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者与原告公司产生某种关联,以谋求巨额的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提起诉讼。

被告润科公司辩称,被告润科公司从2018年3月就已经停止销售家电了,涉案产品已不再销售。

被告润科公司不清楚“王牌”已让原告注册,也不知道购进的是侵权产品,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生产商来承担。

被告华彩公司、唐小平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7)深盐证字第770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1792882号“”图文商标专用权。

证据2、(2017)深盐证字第770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4190928号“”图文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证明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4、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颁发的证书四份,证明原告的TCL品牌四年中一直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证据5、中国电子报做出的《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和中国家电网(×××.COM)联合颁发的《TCL王牌薄典B03—畅销型号》证书、《TCL王牌—银狐A71获畅销型号》证书、2005年度平板彩电获《全国畅销品牌》证书,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和中国家电网(×××.COM)、腾讯网、SOHU网、团财经联合颁发的《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证书、《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证书、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证书,2005年经济日报、名牌时报社、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做出的TCL王牌彩电获《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及奖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做出的TCL王牌彩色电视机产品为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并入编《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至2000年)》证书。

证据6、TCL王牌专卖店建设一览(部分地区),证明原告“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7、(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20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被告润科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因为以上证据皆标注的是“TCL”品牌,但是涉案产品仅标注的是“HCTV王牌”。

对证据7无异议,确实是被告润科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

被告润科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华彩公司、被告唐小平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TCL公司。

2007年1月7日,原告TCL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的委托,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月20日,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盛与公证员付某公证人员董某到山东省菏泽市××路××商城××楼润科电器,谢朝盛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500元购买了“王牌26寸电视”一台,取得盖有“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一张(号码:0003970)、银联商务签购单(商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广哲家用电器经销处)一张,谢朝盛对中原商城、润科电器及店内装饰拍摄照片四张。

收款收据显示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收据记载产品名称为“王牌26”,金额为500元,联系人为庞昌华。

银联商务签购单显示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金额为500元。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付某公证人员董某对所购物品进行封装并加贴封条,加贴封条后的物品交由谢朝盛保管。

公证员付秀敏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207号公证书一份。

庭审中,经本院查看封存物品封存完好。

在包装盒的正面、背面的左上方、顶部翻盖上及两个窄侧面上方均标注有“HCTV王牌”字样,在两个窄侧面底部标注生产厂家是“广州市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是广,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路自编**外包装,箱内有电视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册,遥控器一个,其中电视机的下方有“HCTV王牌”字样。

外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的二维码扫描后均显示华彩公司的企业名称、简介等信息。

经当庭对比,封存物品外包装箱上“HCTV王牌”字样中的“王”字与1792882号“”商标使用的是相同的艺术字体,“牌”是通用名称,两者构成近似;

“HCTV王牌”字样中的“王牌”二字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4190928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读音、含义相同、字形近似,两者构成近似。

另查明:原告TCL公司成立于1982年3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35××××8507元。

润科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

华彩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视机制造、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等。

本院认为,原告TCL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两个商标均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三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提交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20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被告润科公司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庭审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是液晶电视机,与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两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和电视机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HCTV王牌”字样,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产品在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注使用与原告的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近似的“HCTV王牌”标识,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及混淆,侵犯了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润科公司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地址等信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且外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的二维码扫描后均显示被告华彩公司的企业名称、简介等信息,以上信息均指向被告华彩公司,华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应认定涉案产品为被告华彩公司生产销售。

被告华彩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削弱了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华彩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华彩公司系唐小平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华彩公司和唐小平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被告华彩公司和唐小平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事实、二被告的经营规模、各自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情节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华彩公司赔偿原告90000元,被告唐小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润科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被告润科公司与华彩公司之间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或过错,故其请求被告润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唐小平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被告唐小平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四、驳回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润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广州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唐小平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