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31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西城镇如家宾馆,住所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街23号,注册号:×××32。
经营者:谢荣华。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西城镇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邱菊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