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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魔笛手科技有限公司、魏宁、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678号
案件名称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魔笛手科技有限公司、魏宁、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魔笛手科技有限公司;魏宁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78号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某1,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1******。

被告: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1。

被告:珠海魔笛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1、珠海市船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魔笛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2由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调查和处理本案发生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共计5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处理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时,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家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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