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天纬陶瓷洁具城,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518-12号。
经营者:刘志纲。
被执行人:刘志纲,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天纬陶瓷洁具城、刘志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市牟平区天纬陶瓷洁具城、刘志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天纬陶瓷洁具城、刘志纲银行存款12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