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84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媛,女,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李明福,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媛、李明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