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374号 原告:林锡晓,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澄,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林玉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林锡晓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林玉澄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锡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