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08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兰,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