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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08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兰,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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