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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603号
案件名称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1603号原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韦正矿。

原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火烈鸟公司)与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极速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州火烈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钰到庭参加诉讼,极速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火烈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极速公司立即支付广州火烈鸟公司游戏分成收益合计188422.05元;

2.极速公司立即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24%,按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收益款本金684.95元及2020年2月的收益款本金5671.50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2020年3月的收益款本金110678.80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2020年4月的收益款本金71386.8元自2020年6月5日起,均计至极速公司全额支付广州火烈鸟公司分成收益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极速公司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火烈鸟公司)将其对极速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

天津火烈鸟公司及广州火烈鸟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极速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极速公司已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通知。

根据《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截至2020年8月12日,极速公司尚未支付的逾期分成收益共计188422.05元,如极速公司逾期支付,需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广州火烈鸟公司要求极速公司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起算日为逾期付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极速公司怠于履行支付义务,造成广州火烈鸟公司极大的经济损失。

极速公司没有应诉。

广州火烈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1.债权转让协议书;2.《通知函-关于要求结算及债权转让之事宜》及送达信息;3.联合推广合作协议;4.2019年12月-2020年3月结算单、发票及邮件送达信息;5.天津火烈鸟公司后台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产生的充值收入数据、QQ聊天记录、2020年4月结算单及送达信息;6.《催款及违约警告函》及送达情况。

极速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广州火烈鸟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核认为,前述证据中的书证部分有原件供核对,电子数据亦可通过登陆网络予以核对,证据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综合上述经确认的证据并广州火烈鸟公司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一)签约主要事实2019年9月4日,天津火烈鸟公司(作为甲方)与极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极速公司使用其网络渠道及推广经验与天津火烈鸟公司合作推广游戏产品,《产品授权书》《产品清单》注明授权合作的游戏产品包括《封龙战纪》《境﹒界-灵压对决》《天使纪元》等15项,授权期限均从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按用户充值收入的5%扣除渠道成本费用后,天津火烈鸟公司按50%比例收取分成收益。

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按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极速公司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是尚冰,电子邮箱为“shangbing@zhiquhd.com”,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信楼305A等。

《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第3.1条“结算周期”约定包括:双方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即每月1日零时起至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4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3.4条“支付”约定包括: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提供结算单并进行对账的,甲方有权按其自行统计的数据直接向乙方发送对账单。

如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反馈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对账数据,双方按甲方提供的数据进行结算,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分成收益。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分成收益后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分成收益,需按照逾期金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封停乙方游戏产品充值支付系统功能、切换充值支付系统、进行用户官方平台或甲方指定平台的引导和转移等措施。

逾期30个自然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债权追索的相关事实2020年2月28日,天津火烈鸟公司就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的分成收益向极速公司出具了金额为684.95元的发票。

2020年3月11日,天津火烈鸟公司就2020年2月的分成收益向极速公司出具了金额为5671.50元的发票。

天津火烈鸟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极速公司的登记住所地邮寄上述发票及对账单,极速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签收该邮件。

2020年4月20日,天津火烈鸟公司就2020年3月的分成收益向极速公司出具了总金额为110678.80元的发票,并通过顺丰快递向极速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发票及对账单,极速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收该邮件。

2020年4月28日,天津火烈鸟公司向极速公司的电子邮箱“shangbing@zhiquhd.com”发送了《催款及违约警告函》,催告极速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游戏收益分成款共117035.25元及违约金,并将该函通过顺丰快递向极速公司送达。

(三)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2020年5月18日,天津火烈鸟公司与广州火烈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天津火烈鸟公司将与极速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签署的《联合推广合作协议》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

双方确认,截至协议签署之日,极速公司基于原协议应向天津火烈鸟公司支付且未支付的全部款包括游戏分成收益合计188422.05元以及根据原协议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包括已产生及后续产生的违约金)。

2020年5月20日,天津火烈鸟公司与广州火烈鸟公司共同出具《关于要求对账结算及债权转让之事宜》的通知函,记载截至通知发出之日,极速公司仍未向天津火烈鸟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产生的应得分成收益及应承担之违约金,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要求极速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向广州火烈鸟公司履行债权。

天津火烈鸟公司按《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的联系地址及另一联系地址向极速公司邮寄送达上述通知函,极速公司均于2020年5月21日收取了书面邮件。

天津火烈鸟公司同时将上述通知函及2020年4月结算单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极速公司的联系电子邮箱“shangbing@zhiquhd.com”。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极速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广州火烈鸟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天津火烈鸟公司是否就涉案合同享有对极速公司的相应债权并已将债权有效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

2.极速公司是否应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支付分成款以及违约金。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天津火烈鸟公司是否就涉案合同享有对极速公司的相应债权并已将债权有效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的问题关于债权的确定。

根据查明事实,天津火烈鸟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与极速公司签署《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极速公司与天津火烈鸟公司合作推广涉案系列游戏,按用户充值收入的5%扣除渠道成本费用后,天津火烈鸟公司可以按50%比例收取分成收益获得当月运营收入,故天津火烈鸟公司享有对极速公司的相应债权。

关于债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天津火烈鸟公司与广州火烈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天津火烈鸟公司就涉案协议对极速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该转让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广州火烈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及邮寄方式向极速公司在《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的邮箱发送《关于要求对账结算及债权转让之事宜》。

由于该邮箱是经极速公司确认的邮箱,极速公司在该邮箱收取债权转让的内容,则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到达极速公司,通知到达极速公司时,天津火烈鸟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的行为生效。

(二)关于极速公司是否应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支付分成款以及违约金的问题关于分成款支付。

根据涉案《联合推广合作协议》《产品授权书》《产品清单》约定按用户充值收入的5%扣除渠道成本费用后,天津火烈鸟公司按50%比例收取分成收益。

涉案协议第3.4条约定,极速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结算单并进行对账的,天津火烈鸟公司有权按其自行统计的数据直接向极速公司发送对账单,如极速公司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反馈的,视为极速公司认可天津火烈鸟公司的对账数据,双方按天津火烈鸟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结算,极速公司应在10日内向天津火烈鸟公司支付分成收益。

根据查明事实,极速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分成款对账单及发票,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2020年3月的分成款对账单及发票,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2020年4月的分成款对账单,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上述对账单及发票的金额未提出异议,应当在10日内向天津火烈鸟公司支付分成款。

涉案债权已转让给广州火烈鸟公司,极速公司亦没有于2021年3月10日到庭应诉,视为对广州火烈鸟公司提出的分成款金额并无异议。

本院认定,极速公司应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清偿扣除充值收入5%的渠道成本费用后按50%比例收益计算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分成款共计188422.05元。

关于支付违约金。

广州火烈鸟公司同时起诉要求极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对此认为,《联合推广合作协议》第3.4条约定,如极速公司逾期支付约定的天津火烈鸟公司分成收益,需按照逾期金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天津火烈鸟公司支付违约金。

广州火烈鸟公司经转让获得涉案债权,极速公司经催告未向广州火烈鸟公司支付分成款,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分成收益6356.45元的逾期违约金应当自2020年4月4日起算,2020年3月分成收益110678.8元的逾期违约金应当自2020年5月9日起算,2020年4月的分成收益71386.8元逾期违约金应当自2020年6月5日起算。

广州火烈鸟公司对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分成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计算不当。

广州火烈鸟公司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调整降低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分成款共计188422.05元;

二、被告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分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5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算,2020年3月分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6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算,2020年4月的分成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3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分成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66元,由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4297.66元,本院予以退回。

广州极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297.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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