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华帅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96-7号。
经营者:蓝帅。
被执行人:蓝帅,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华帅五金店、蓝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山区清洋华帅五金店、蓝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本案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山区清洋华帅五金店、蓝帅银行存款12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