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058、2059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陈氏世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胡锦强。
被告:深圳市创世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琴。
被告:李琴,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与被告深圳陈氏世纪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世腾电子有限公司、李琴、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1、ZL20088013××××.5)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于庭后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撤回本两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撤诉。
两案受理费均各为2900元,均各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负担。